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安徽省*包有限公司、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42元,减半收取8671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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