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怀远县**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已划拨被执行人*有**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30元,余款187570元因本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003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线索,或本院查明了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将及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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