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恒愿(院)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50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刘**与翟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新春与魏*、芦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许**、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与黄玉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怀远县**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邱**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