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赵*与彭*、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彭*和陆*各自承担57万元的债务。被执行人陆*已经偿还申请执行人57万元,被执行人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