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彭**、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赵*与彭*、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彭*和陆*各自承担57万元的债务。被执行人陆*已经偿还申请执行人57万元,被执行人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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