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崔*诉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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