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代中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代中坚返还工程款纠纷一案,潍坊*民法院作出的(2008)奎梨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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