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兴建*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3元,由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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