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村民委员会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申请执行标的23248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11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孙*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