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衣伟军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衣伟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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