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奥*务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一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一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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