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烟台霖*限公司与烟台*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民法院作出的(2007)烟牟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四川奥**务有限公司与烟台今**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高青县**民委员会工程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赵**与衣伟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淄博莲**有限公司与淄**气公司乐陶陶大酒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1994)-3执行裁定书
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烟台霖**限公司与烟台**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烟台霖**限公司与烟台**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