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宁工*限责任公司因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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