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金**限公司与济宁工**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宁工*限责任公司因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