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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现湘诉被告来凤县**责任公司、黄**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现湘诉被告来凤县*责任公司、黄*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现湘以被告来凤县*责任公司已经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垫付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曾现湘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现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现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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