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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杜开球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杜*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杜*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与被告杜*2014年8月29日签订一份“农业订单种植”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订购被告种植的白菜面积为18亩,由原告免费提供白菜种子,并以单价1500元/亩进行回收,原告在被告将肥料搬到地里,种子播定,菜定性以后付每亩500元订金,余款菜未砍付款80%,但被告必须按合同第五条第4小条之规定要确保白菜优质优产9000斤/亩以上,原告按合同约定已付定金10000元。在2014年2月12日左右,原告带三人购菜到被告菜地看菜时,发现被告所种植的白菜每亩只有2000余斤,根本达不到合同约定的9000斤以上,可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以实际产量乘以0.15元/斤由原告收取,而是私自将白菜转卖他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违约转卖应赔偿原告损失每亩5000元,合计90000元,按合同约定返还原告双倍定金,被告对原告造成的利润损失由法院指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庭前原告除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返还原告双倍定金外,其他诉讼请求予以放弃。

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依据的事实成立并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原告以此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

2、2014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的农业订单种植合同,原告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的事实成立;

3、2015年3月5日被告所种植菜地的照片8张,原告用以证明被告种植的白菜不达标;

4、2015年3月18日胡*、施*在嘉鱼*法所对被告杜*的询问笔录一份,原告用以证明被告将白菜卖给了他人;

5、证人周*的证明,原告用以证明被告种植的白菜不达标,证人周*已出庭作证;

6、证人张*的证明,原告用以证明被告种植的白菜不达标,证人张*已出庭作证;

7、白菜种子样品“冬春美”,原告用以证明白菜的收割期为第二年的3月前。

被告辩称

被告杜*辩称,1、原告所诉完全违背客观事实,答辩人精心种植白菜至成熟期到来,每亩产量均在9000斤以上,答辩人在成熟期到来后,催促原告收割出售,事实上是原告拖延砍菜时间,致使白菜的成熟期经过,而答辩人因与原告有约定,既不能对外出售,原告又不来收割,致使答辩人一年的辛苦白忙活;2、因原告根本违约,致使合同未能得到履行,过错方在原告,答辩人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更不适用定金罚则。合同约定,原告应于菜未砍时付款80%,余款砍菜付清,原告未依约定给付80%的菜款;另合同约定不得影响答辩人下年农作物的种植。事实上原告在菜成熟期到来后拒绝砍菜的行为直接导致答辩人下半年农作物的种植。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答辩人的损失,直接损失45540元,间接损失近万元。答辩人系守约方,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答辩人提出反诉意见如下:反诉张*承担违约导致原告的损失35540元及影响下半年农作物播种损失15000元,反诉费用由张*承担。

被告为证明自己其辩称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用以证明其身份;

2、白菜种子样品“冬春美”,与原告证据7相同;

3、2015年5月21日嘉鱼县*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被告用以证明其租种的土地于2014年12月31日将土地收回;

4、证人王略先、肖*的调查笔录,被告用以证明白菜的成熟及被告的直接损失,二证人已出庭作证;

5、蔡*、顾*、张*的证言,被告用以证明被告的菜地不收割将荒了,且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庭审质证,被告杜*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据3认为仅有图片,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对证据4因被告为当事人,被告的陈述以当庭为准,原告向被告调查应经过法庭或者其他公民在场予以证明;对证据5、6认为白菜没有达到产量,不能凭直观,而是要过磅为准,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异议,对证据7提供的种子属实,但2015年立春较早,因天气原因,白菜的成熟期提前了,1月份已成熟,不能等到3月份。原告张*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据3与本案没有关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暂不质证,证人出庭再问;对证据5因证人未到庭,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证据。

针对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4、5、6提出的白菜不达标异议,本院认为因被告杜*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只要其证言不能证明其是被胁迫等所作,应认定是真实的,其证言能证实自己种植的白菜没有达到9000斤/亩,且在2015年3月3日已卖给了他人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证明目的,因被告没有相关证据证实白菜应在1月份收割,不能等到3月份的证据,对证据7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与本案无关,因被告与嘉鱼县*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纠纷是另一法律关系,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不予采纳;对证据4因二证人均已出庭作证,其庭审证言与其2015年5月30日的证据4关于与被告一起当面找原告要求其收割白菜的事实不符,二人表示均没有见到原告张*,对庭审记录为准;对证据5原告认为因证人未到庭,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证据,本院认为与本案有关联性,与原告提供的证据4部分印证,本院综合评判。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张*与被告杜*2014年8月29日签订一份“农业订单种植”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订购被告种植的白菜面积为18亩,由原告免费提供白菜种子,并以单价1500元/亩进行回收,原告在被告将肥料搬到地里,种子播完,菜定性以后付被告每亩500元订金,菜未砍付款80%,余款砍菜时付清。合同约定原告的权利义务:原告对被告种植的合格白菜应当全部收购,不得不收、拒收;原告可以根据白菜的成熟情况、市场行情、天气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购时间,但不得影响被告下年农作物种植;原告负责白菜的采收,并承担所需费用。被告的权利与义务:被告在种植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抗旱、抗涝,确保白菜优质优产9000斤/亩以上;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原告订购的白菜销售给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原告提供高收购价或拒绝原告收购。合同并规定了违约责任:原告收购前,订购白菜如发生转卖等情况,由被告按损失面积,给予原告5000/亩的赔偿,并退还定金、种子、肥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给付了被告定金10000元。2015年3月3日被告将白菜卖给了他人。另查明,白菜种子样品“冬春美”包装上对品种特性说明是:球田间留置时间长。长江流域可8月中下旬9月初播种,1-3月收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农业订单种植”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合同约定不管被告的白菜是否达到9000斤/亩,都应卖给原告,只是价格差议问题,白菜种子“冬春美”品种特性决定了原告可以在2015年3月前收购,被告在2015年3月3日把白菜转卖给他人,责任在被告。合同约定菜未砍给付80%,并没有明确约定给付时间,原告没有违反合同约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完全违背客观事实、因原告根本违约,致使合同未能得到履行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放弃被告违约转卖白菜给其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是对自己诉权合法处分,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因合同有约定只返还定金,应依约定返还定金10000元。被告反诉未交费且没有证据证实所诉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杜开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定金10000元。

二、驳加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杜*负担150元,原告张*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判决的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金穗支行;账号:176806010400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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