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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宜城**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襄大农牧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书面通知王*于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20元,逾期不交纳,本案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王*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王*的上诉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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