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刘**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刘*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数额2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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