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刘*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数额2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上诉人万**与被上诉人许**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万**与被上诉人张**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任**与被上诉人李**以及原审被告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杜开球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张**与吴**、沈**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海诉被告来凤县**责任公司、黄**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田*书诉被告来凤县**责任公司、黄**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田*远诉被告来凤县**责任公司、黄**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