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穴市**居民委员会、居**种植与居**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穴市*民委员会与被告居*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穴市*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穴市*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穴市梅川镇居杠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穴市梅川镇居杠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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