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汤*祥诉被告唐*、李*、江西*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种业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汤*祥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汤*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汤*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3元,被告唐*、李*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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