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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等104人与湖南某**限公司、澧县某某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等104人与被告湖*有限公司、澧县某某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等104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等104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某某等104人撤回对被告湖*有限公司、澧县某某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0元,减半收取为7000元,由原告龙某某等104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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