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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有限公司与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任*、被上诉人曾*及委托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本案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龙山县人民法院(2014)吉*初字第1014号民事

判决;

二、本案发回龙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9500元,退回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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