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8.50元,由原告开*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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