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开平市**有限公司与祝**、梁**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祝*、梁*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81元,由原告开*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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