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武鸣*责任公司与被告阳德文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武鸣*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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