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黎**与玉林**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黎家兆诉被告玉林*有限公司关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罗*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黎家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与被告玉*有限公司关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