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韦**、韦元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韦*、韦元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鹿寨县人民法院(2011)鹿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韦*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鹿寨县人民法院(2011)鹿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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