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与被告浙江杭*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杭*限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谢*支付现金50333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7.5元,由原告谢*负担333.5元,被告浙江杭*限公司负担334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