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与被告潍坊亚*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为60元,由原告时*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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