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法定代表人:单银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叶*,浙江*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因与被告浙江杭*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5元,减半收取982.5元,由原告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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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