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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限公司与任**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叶*,浙江*事务所律师。原告任*因与被告浙江杭*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任智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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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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