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Ο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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