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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有限公司与泾阳县城关鹏诚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诉被告泾阳县城关鹏诚购物广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以其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致使法院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泾阳县城关鹏诚购物广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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