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功县好又多连锁超市*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以申请人须重新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功县好又多连锁超市*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