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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上**限公司与陕西杨**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上*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杨*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上*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杨*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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