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上*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杨*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上*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杨*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福建七**有限公司与陕西**限公司、陕西**限公司乾县东环北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劲霸男装(上**限公司与陕西**限公司、陕西**限公司乾县东大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七**有限公司与三原兴隆好又多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七**有限公司与秦**达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七**有限公司与咸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限公司老*家饭庄与杨*农城孙家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福建**有限公司与长武县**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龟**锁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秦**美容装饰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龟**锁有限公司与兴平市**养护中心、宋*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龟**锁有限公司与登博士专业汽车美容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