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龟**锁有限公司与兴平市**养护中心、宋*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龟*锁有限公司诉兴平市*养护中心、宋*、杨*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北京龟*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龟*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龟*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1元,减半收取2205.5元由北京龟*锁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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