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祁*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泥公司)与被上诉人*建*公司(以下简称嘉峪*泥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2)嘉民二初字第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谢*、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此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被上诉人嘉峪关*材有限公司自调解之日起开始办理更名,2013年12月31日之前更改完成,停止使用嘉峪关*材有限公司名称。
二、上诉人甘肃祁*份有限公司自愿给付被上诉人嘉峪关*材有限公司更名费用5000元。
三、上诉人甘*份有限公司积极协助配合被上诉人嘉峪关*材有限公司办理更名业务。
一审案件受理费24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80元,由上诉人甘*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