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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长**责任公司与中国石**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兰州亿平*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平公司)与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润滑油分公司)及兰州长*责*司(以下简称:长*油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民法院(2011)兰*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亿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中石油润滑油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李*,被告长*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赵*,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州亿平公司与被上诉人中石油润滑油分公司及兰州*油公司因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兰州*民法院与2011年12月21向上诉人送达(2011)兰*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收到判决书后,于2012年1月9日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上诉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限,其上诉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人兰州亿平*限公司的上诉。

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退与兰州亿平商*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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