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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男装(上**限公司与陕西世**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劲霸男装(上*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张*,被告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劲霸男装(上*限公司诉称,其为中国男装行业的著名企业,主要生产茄克、西服、衬衫、皮具等休闲男装及相关产品。原告拥有u0*quo;劲霸u0026rdquo;、u0*quo;K-BOXING海等多枚注册商标。原告的u0*quo;劲霸u0026rdquo;、u0*quo;K-BOXING原的图文组合商标在2004年被国*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公司先后获得u0*quo;中国驰名商标u0026rdquo;、u0*quo;中国名牌产品u0026rdquo;、u0*quo;保护消费者杯u0026rdquo;、u0*quo;免检产品u0026rdquo;、u0*quo;同行业销量全国第一u0026rdquo;等多项荣誉称号,是中国服装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原告调查取证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钱包,其价格低廉,做工粗糙,质量低劣,严重影响了原告多年来树立起来的良好产品形象,给原告品牌造成严重损失。被告作为专业的商业销售机构,具备相应的辨别能力,但其大肆销售上述产品,围巾相应义务。依据商标法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6000元;3、判令被告在《华商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12㎝;4、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陕*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提供的保全证据的公证书无效;答辩人未大量销售侵犯商标权的产品,原告夸大其词,与事实不符。

原告劲霸男装(上*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山东*公证处出具的(2013)莱西证经字第434号公证书,上海*证处出具的(2013)沪徐*字第4009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劲霸男装(上*限公司是6786249号、678625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并经国*总局以批复形式认定u0026ldquo;劲霸K-BOXING及图u0026rdquo;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二组,证据保全授权委托书、(2013)莱西证经字第1151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的产品实物。证明原告劲霸男装(上*限公司授权青岛天*理有限公司代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的皮包。被告系专业商业销售机构,销售能力突出,通过销售侵权产品获利巨大,造成危害亦大。

第三组,税务发票及公证费发票各一张。证明原告在被告处以102元购买侵权皮包1个,保全证据支出1000元。

被告陕*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2013)莱西证经字第434号公证书及(2013)沪徐*字第4009号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保全授权委托书、公证费票据无异议,认为税务发票没有标明是劲霸皮包。

被告陕*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

合议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劲霸男装(上*限公司是第1604703号、3204126、3204130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u0026ldquo;劲霸K-BOXING及图u0026rdquo;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劲霸男装(上*限公司依法持有第1604703号、3204126号、3204130号图文注册商标。其中第1604703号u0026ldquo;劲霸K-BOXING及人形图u0026rdquo;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公文箱、旅行包、衣箱、皮带u0026hellip;u0026hellip;,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2004年11月12日u0026ldquo;劲霸K-BOXING及图u0026rdquo;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劲霸男装(上*限公司授权青岛天*理有限公司代为向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3年11月26日青岛天*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来到位于咸阳市三原县池阳街中段的世纪佳美,在该商场购买了含有u0026ldquo;K-BOXING及人形图u0026rdquo;皮包一个,单价为102元。取得盖有u0026ldquo;世纪佳美专柜收银u0026rdquo;印章销售单一张及被告陕*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00229001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该钱包经原告劲霸男装(上*限公司派遣的打假人员韩*鉴别,并非原告劲霸男装(上*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的任何一家市场主体(公司、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生产。

另查,青岛天*理有限公司支付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费1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陕*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劲霸男装(上*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额的确定。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限公司依法享有第1604703号u0026ldquo;劲霸K-BOXING及人形图u0026rdquo;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商品。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皮包含有u0026ldquo;K-BOXING及人形图u0026rdquo;标识,足以使得购买此类商品的消费者产生认识混淆,认为被控侵权衣服来源于原告劲霸男装(上*限公司生产并许可被告进行销售。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含有相同标识的同类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陕*有限公司销售被控侵权钱包的行为必然直接导致原告劲霸男装(上*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因原告并未就其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故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陕*有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被控侵权皮包的销售价格、销售范围、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劲霸男装(上*限公司5000元。

本案中被告陕西世*限公司销售行为局限于当地,所造成负面影响较小,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商誉受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华商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含有u0026ldquo;K-BOXING及人形图u0026rdquo;标识的皮包。

二、被告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劲霸男装(上*限公司5000元。

三、驳回原告劲霸男装(上*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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