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龟**锁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秦**美容装饰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咸阳*圣汽车美容装饰部。住所地咸阳市世纪大道中段水畔名苑东侧。

原告北京龟*锁有限公司诉被咸阳市秦*美容装饰中心、咸阳市秦都区金圣汽车美容装饰部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北京龟*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龟*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龟*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1元,减半收取1220.5元由北京龟*锁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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