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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宝**限公司与重庆市**出口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汉*安海*口公司诉被告盐城宝*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汉*安海*口公司于200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汉*安海*口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汉*安海*口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汉*安海*口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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