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勇光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福建*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勇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勇光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福建*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