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凤*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台江区春龙办公用品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龙凤*限公司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