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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凤**限公司与福州**春龙办公用品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凤*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台江区春龙办公用品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龙凤*限公司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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