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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福州市*金山超市、林*、赵*、谢*、百燕王(福建*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鲁*?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市*金山超市、林*、赵*、谢*、百燕王(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达斯勒*股份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市*金山超市、林*、赵*、谢*、百燕王(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8元,减半收取1709元,由原告鲁*?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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