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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有限公司与鲁**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福*有限公司、福清*有限公司高山第一分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有限公司、福清*有限公司高山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福清*有限公司、福清*有限公司高山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8,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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