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天国*限公司诉被告陈*、山东*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天国*限公司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山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天国*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天国*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山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新天国*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