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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有限公司与鲁**?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达斯勒体育用品*购物*公司、晋江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达斯勒*股份公司于2009年3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清市*有限公司、晋江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福清市*有限公司、晋江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9元,减半收取2569.5元,由原告鲁*?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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