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平潭县*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潭县*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达斯勒*股份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平潭县*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鲁*?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