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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福建泉**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泉*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74元,减半收取178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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