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汇*有限公司上海复写纸厂诉*公司*分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上海汇*有限公司上海复写纸厂于2010年7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开*司*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汇*有限公司上海复写纸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汇*有限公司上海复写纸厂撤回对被告福州开*司*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汇*有限公司上海复写纸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