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北京天*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北京天*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中和泉润(北京**限公司与广东**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烟台三**限公司与陈**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烟台三**限公司与何**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烟台三**限公司与万**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烟台三**限公司与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有限公司与彭**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有限公司与谢**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有限公司与宋**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有限公司与冯**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有限公司与亿锦联(北京**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