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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有限公司与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北京天*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北京天*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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