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被告北京天*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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